转发中铁工程总公司党委
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划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党委、纪委:
现将中铁工程总公司党委《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划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铁程党纪[2006]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凭据通知要求,将学习贯彻《实施细则》作为2006年宣布道育的重点,组织领导人员和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
中铁程党纪〔2006〕9号
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划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纪委,总公司机关党委、纪委:
现将《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划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把它作为2006年宣布道育的重点,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九日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划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划定(试行)》,增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事情,增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包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划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本部的中层以上治理人员;总公司所属二级公司(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治理人员;总公司所属三级及以下公司(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各级项目经理部(指挥部)领导人员;总公司、总公司所辖企业派往投资企业的领导、中层治理人员。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执法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老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出资人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划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
(三)违反划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外借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治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执法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置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运动;
(五)隐匿、侵占、转移企业资产;或者同评估机构合资作弊低价处理企业资产,或者高价收购其他企业、个人的资产;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运动;
(七)擅自将企业股权、资产进行担保、典质或者转让;
(八)弄虚作假、谎报、虚报业绩,骗取奖励和荣誉;
(九)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十)违反划定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或者获取年薪划定之外的其它收入;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运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治理和效劳工具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划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人为或者其它酬金;
(四)违反划定以单位名义私揽工程,不法牟利;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外包步队私刻印章、提供资信证明或者在银行开户;
(五)违反招标划定,对必须进行果真招标的项目不予招标;或者接纳不正当手段、方法规避招标;或者指使、授意加入招标人员向他人透露标底和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罚没收入、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七) 违反划定将企业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者其它企业谋取不法利益;
(八) 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和其它资源为个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运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当,从事有偿中介运动;
(九)违反条约治理制度,不签订条约即预付工程款;或者超数量、超单价验工;或者进行明显高于条约价与市场价的物资设备采购;或者擅自改变条约和不履行条约;
(十)违反划定利用职权擅自将工程项目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直接指定、授意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给自己的亲属或者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一)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资助事项;
(十二)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权力,对自己及亲属有可能损坏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避免可能泛起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划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运动提供种种便当条件;
(四)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爆发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划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退休或者退养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当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单位从事、署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运动;或者在原任职企业下属单位分包工程;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治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治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正当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治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凭据划定应当果真、公示的事项而未果真、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派中,不依据企颐魅章程和有关划定,暗箱操作,有失公正;
(四)违反劳动、宁静、社会包管等执规律则,忽视职工宁静卫生掩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正当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连续亏损期间,购置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等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划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运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担负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治理等生活用度;
(四)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五)其他违反划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细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包管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职代会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上级批准,并以适当方法向职工群众果真。
第十二条 凭据人事治理权限,应当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提出廉洁从业要求。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派、薪酬治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增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和离职、退休、内退后从业行为的治理,并结合本细则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从业允许典质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珍贵物品,应在收受一个月内交本级纪检监察部分。纪检监察部分挂号后交财务部分,作为收入进帐。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交上级纪检监察部分。珍贵物品交办公室挂号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个班子成员都要比照本细则各项划定认真检查,将自己执行的情况和个人重大事项一并填入党风建设责任制报告中,报上一级纪委。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依据职责权限,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来由置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细则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的,应当凭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有关划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党员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步伐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组织处理一般接纳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告退和免职等。需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按治理权限治理;需要责令告退的,责令其在划准时间内提出辞呈;自己拒不告退的,凭据程序对其予以免职。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的,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划定,严格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依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划定进行处分、组织处理、职位禁入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担负经济赔偿责任。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担负经济损失责任的,企业应当通过执法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纪委、监察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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