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支部设置的基来源则。凭据党章划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下层单位,通常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党的下层组织”。“凭据事情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划分设立党的下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章关于下层组织设置的划定,是以生产、事情和行政单位原则确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组织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建立了种种类型的生产、事情和行政单位,每个公民都在一定单位中事情和生活,这些单位组成了一个整体的社会。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都是在这些下层单位中进行的。党为了实现自己的任务,就必须在这些单位建立党的支部。凭据生产、事情、行政单位建立党支部,这是党支部设置的基来源则。
(2)党支部设置的基本要求。①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缺乏50人的下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②党员在50人以上缺乏100人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③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凌驾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④党员凌驾100人,可设立党的下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下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⑤正式党员缺乏3人,没有条件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⑥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建立不起来正式党支部的,可建立临时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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