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顶国际

今天是:
网站地图
首页 > 党群事情 > 党风建设 > 纪检规则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事情人员增强治理的暂行划定

来源:  作者:纪委办   宣布时间:2010-03-09   字体:【 【打印】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事情人员增强治理的暂行划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分认真贯彻执行 。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事情人员

增强治理的暂行划定

 

第一条 为增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事情人员的治理,依据国家有关执规律则和党内规则,制定本划定 。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事情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外洋高条理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外洋高条理人才除外: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

  前款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恒久居留许可 。

  第三条 本划定宣布前,国家事情人员有本划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本划定宣布后60日内,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分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 。

  本划定宣布后,国家事情人员有本划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分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

  本划定适用人员依照本条前二款划定报告的有关情况爆发变革时,应当在30日内,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分书面报告 。

  第四条 本划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依照有关划定需要调解的,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分确定,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分备案 。

  第五条 本划定适用人员治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分主动说明情况 。保存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分责成其回避 。

  第六条 本划定适用人员治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收支境证照的治理等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执规律则 。

  县处及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治理或者申请前款所列事项,由有关部分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分意见后处理 。

  第七条 选拔任用本划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划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

  第八条 本划定适用人员违反本划定,应当视情节轻重,接纳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执法责任等方法予以处理 。

  第九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参照本划定执行 。

  第十条 本划定的实施步伐或者具体划定,由各有关主管部分凭据本划定精神制定 。

  第十一条 本划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卖力解释 。

  第十二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宣布的有关划定,凡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划定为准 。

6

云顶国际·(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云顶国际·(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上一篇:

下一篇:

云顶国际

网站地图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