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四环线青山长江大桥不锈钢筋竞争谈判第1号补遗书
一、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
竞争性谈判文件P21,第四章“条约条款及花样”中第7条“贷款结算与支付”中7.3 款“货款支付接纳下列:一票结算,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7 日内,甲方按业主当月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 90 %,剩余 10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后 1 个月内无息支付,如爆发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包管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包管责任”修改为“货款支付接纳下列:一票结算,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7 日内,甲方按业主当月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 95%,剩余 5 %作为质保金,待条约全部事情内容完成后 6 个月内无息支付,如爆发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包管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包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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